全椒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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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根据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由中央、省、县按照622的比例承担用于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项目资金的拨付

    对公立医院、各镇卫生院及专业机构的资金拨付,需根据考核要求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分配及拨付方案,对于拨付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要对该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拨付该机构的款项应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服务的测算标准等进行拨付,并且对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一)项目资金使用主体:

    1、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

    2、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能力不足或没有能力提供的服务项目,各地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可通过委托县域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向社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是机构的财政补助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与核算。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经绩效考核确保完成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项目资金可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和机构运转情况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即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保障服务提供和维持机构运转的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公用经费。

    2)其他经常性支出。包括耗材成本、能力建设支出和其他工作经费支出等。

        耗材成本。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耗费,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成本等。

        能力建设支出。是指为提高服务提供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或参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培训工作,如参与上级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城乡居民、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医开展的讲座、培训等;购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低值设备,如办公设备、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等。

    其他工作经费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医疗辅助和行政后勤等部门,为支持服务提供、维持机构运转而发生的其他间接耗费等,如采购办公用品、职工劳保用品和宣传品,以及印刷费、公共卫生服务用房租金和维修费等。

    2、按照《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要求开展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以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开展的签约医生团队等工作中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可在项目资金中支出。

    (三)村卫生室补助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结合对村医提供服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村卫生室。原则上在一个乡镇区域内,要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村卫生室不能承担的任务,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明确承担责任。

    (四)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核减部分地区和机构获得的资金,将作为奖励资金拨付考核优秀的地区和机构。为保持服务水平和补偿标准,被核减的项目资金,应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足。奖励资金应及时拨付,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成本补偿和发放相关人员绩效奖励等支出。

    (五)项目资金不能使用的范围。

    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备,以及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的督导考核等其他支出。

    (六)项目资金会计核算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核算,将项目资金的收支在“财政补助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等会计科目下核算。

    2、受托承担服务工作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项目资金应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行业会计、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3、经过当地购买服务,承担服务工作的社会机构,资金使用与会计核算按照该机构所属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主要对其服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

    4、服务间接成本的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会计核算中,对于日常运转费用和耗材费用,按照如下方法进行核算:提供服务发生的直接耗费应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提供服务或维持机构运转发生的间接耗费,原则上应根据用房面积、职工数量、材料用量、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成本因素,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配比原则进行分配和归集,对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成本进行分摊核算。

    5、结余(结转)项目资金的处理。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收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将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要求,在“财政补助结转(余)”等科目下进行核算,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

    第七条 财政、卫生计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财政、卫生计生等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施行,如有与之相悖规定,以此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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